何謂””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張貼日期:Mar 06, 2012 3:57:33 PM

大部份的人買房子都有向金融機関辦理房屋貸款,銀行為保證借款的回收,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辦理抵押權設定,而且均第一順位。

所謂「抵押權」,依照民法第860條之規定為「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權。」

,即擔保債權優先受償之權,當借款人未按時繳納每月房貸本息時,抵押權人[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拍賣所得價金,除最先扣抵法院執行費用及土地增值稅後,抵押權人就是最優先分配的人,其次才輪到普通債權人。

而在民國85年強制執行法未修正前,如果借款人的銀行貸款均有按時繳納,但卻另有其它債務糾紛,產生普通債權人查封當事人房屋;此時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拍賣後優先分配價金,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也可不分配價金,抵押權繼續存在,借款人換成得標人,此時拍賣公告即註明「拍定後抵押權不塗銷,可由價金中扣抵」。

例如拍定價錢為500萬,抵押債權為300萬,拍定後300萬不塗銷,得標人繳納價金為500萬-300=200萬,只繳法院200萬,抵押債權300萬轉移為得標人,得標人其實得標價錢也是500萬。

在85年強制執行法大翻修時,抵押權改採塗銷主義,全部規定一律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人均行使優先分配權,抵押權塗銷;得標人如有需要,再另行找銀行辦理貸款,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

所以現在的每一筆拍賣公告,均看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