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Apr 02, 2012 9:53:1 AM

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惟按證據之證明力,固應由審理事實之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 惟不得違反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否則即屬違背法令。又對於證 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 ,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最高法院101,台上,238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