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張貼日期:Oct 15, 2013 7:19:7 AM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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