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Oct 15, 2013 7:19:7 AM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建律法律事務所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