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刑事案件上訴三審的參考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號)

張貼日期:Aug 03, 2016 6:8:55 AM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中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謂非違法。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

(一)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中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謂非違法。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 原判決依憑告訴人甲女(姓名詳卷)之指述,資為認定上訴人有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之主要證據。惟上訴人否認有甲女指述之犯行 ,其辯護人於原審並辯稱:上訴人於案發當時年逾八旬,且有高血壓、心臟病、慢性腎衰竭等疾病,服用高血壓、心臟病藥物容 易導致性功能障礙,慢性腎衰竭之併發症即為性功能障礙,早已不舉,然甲女證稱上訴人生殖器勃起,流出透明液體,並向盧○ 珍提及上訴人生殖器很粗大,所述顯與事實不符等語;於原審準備程序以言詞,另並具狀以:宜蘭縣○○鄉衛生所簡○○醫師長期為上訴人看診,並開立相關藥物與上訴人服用,對於上訴人服用藥物之廠牌、成分以及副作用應有了解,聲請調查上訴人長期服用之藥物是否有導致性功能障礙之副作用?並聲請檢附上訴人之病歷向「台北榮民總醫院泌尿科」函詢:依上訴人病歷及年齡 所示之身體狀況,其性器官是否仍能正常勃起?如能正常勃起, 是否能於數分鐘內迅速勃起?(原審卷一第九六、九八、一一○ 、一一一頁)用以證明甲女之指述與事實不符,為有瑕疵,不能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核其所聲請調查之事項,並非不能調查,乃原審對此未予調查,而以並無具體事證可證辯護人所稱案發當時上訴人有性功能障礙及生殖器無法勃起等情,認辯護人質疑甲 女證述之信實性,當屬無據。逕採甲女之指訴資為判決基礎,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號節錄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