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

張貼日期:May 14, 2014 4:32:58 AM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

很多網友會來信提問到這個問題,因此本所撰寫了本篇文章,供大家參考喔。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檢察官依法起訴後」,向法院提起之。

而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中,審理的法院可能會直接簡易判決而未開庭審理,對於想要聲請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害人,可能會因來不及而錯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

因此我們建議在遇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時,如果被害人想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在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立即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或者向法院聲請開庭審理,法官接到被害人之聲請時,通常會擇期開庭審理,屆時被害者就能向法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喔。

另外,提醒民眾,如果是委任律師刑事的偵查,而將來有委託該律師協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劃時,建議提早跟該律師講清楚,以避免錯過時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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