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6條】按刑法所定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張貼日期:May 26, 2014 9:24:42 AM

【刑法/第346條】按刑法所定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按刑法所定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恐嚇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以將加害之事實相通知,以妨害其意思活動之自由,其表示方法之利用語言、文字、圖畫或舉動等,並無限制,且加害之內容須行為人所得直接或間接支配之事,而以受惡害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