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 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張貼日期:Mar 22, 2012 6:4:52 AM

最高法院判例:93 年 台上 字第 6578 號

判例要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黃建霖律師 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事 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