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以行為人向受讓者為轉讓之意思時,始為著手

張貼日期:Sep 01, 2014 9:19:31 AM

按所謂著手,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故轉讓禁藥或毒品,以行為人向受讓者為轉讓之意思表示時,始為著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