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78條】未定期限消費借貸,貸與人若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亦無從進行

張貼日期:Aug 05, 2013 4:7:12 AM

【民法/第478條】未定期限消費借貸,貸與人若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亦無從進行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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