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9條】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復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張貼日期:Sep 02, 2013 8:34:37 AM

【民法第179條】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復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復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參。

簡言之,若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使用,除起訴返還土地外,亦可請求無權占有人給付租金利益

又相當於租金的計算方式,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7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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