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張貼日期:Mar 26, 2013 1:25:30 PM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從條文來看,重利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兩者。前者乃法官事實認定問題,後者目前實務尚未有一定標準,而這也是當事人來詢問律師的時候,最常會詢問的問題。

本所認為,此部分應有賴於累積各地法院的判決,才能有一個「大概」的標準。一般來講,

三分利以下:一般民間的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

四~五分利:容有法院斟酌的空間,而本所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得出的感想是法院會因為個案中「乘他人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程度,來影響法院對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判斷,簡言之,

如果被告手段太過,法院就會認為屬於重利罪。

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

觀念補充:

3分利= 1萬元 =1個月300元利錢 1年要3600元

3分利=1個月3%,一年12個月=36%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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