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6條】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而無同法毀損債權罪適用之餘地
張貼日期:Apr 07, 2013 3:17:13 PM
【刑法/第356條】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而無同法毀損債權罪適用之餘地
裁判字號:43 年 台非 字第 28 號
裁判案由:毀損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43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若在
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
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
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同法第三百五十六
條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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