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侵害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1:0:52 AM

條文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理由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 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