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管轄】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張貼日期:Mar 02, 2012 6:30:47 AM

【民訴-管轄】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 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 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 轄之標準。(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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