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1~276條(殺人罪)
殺人溺水案(臺灣高等法院刑事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編輯中) 整理/黃建霖律師 - Sep 10, 2013 3:18:9 AM
公司負責人應盡而未盡注意,導致所僱員工溺斃案(臺灣高等法院刑事100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 - Sep 10, 2013 3:19:29 AM
【刑法第276條】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 Sep 10, 2013 3:22:4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