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10, 2015 4:56:42 AM
裁判字號:28年抗字第55號(判例)
裁判要旨:
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尚在羈押中者為限,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其義至明。本件抗告人因共同殺人案,經原審法院更審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抗告人之聲請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原法院因而將其聲請駁回,尚無不合。
裁判字號:44年台抗字第39號(判例)
裁判要旨:
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尚在羈押中者為限,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其義至明,抗告人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
裁判字號: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
裁判要旨:
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