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Aug 03, 2012 8:53:57 AM

【刑訴/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被告陳○香明知鄧○林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陳○香

高雄住處及高雄市不特定賓館等地,發生多次性行為。按有配偶而與人通

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

明文。又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二

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請求,或

其告訴、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其中「未經告訴」亦包括依法不得告

訴及未經合法告訴。公訴人認為被告陳○香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

,係以告訴人彭○群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指放縱或

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及寬恕,乃「事後」

所為之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事後翻悔而回復。(高雄高等法院裁判90年度上

易字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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