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4條】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Sep 30, 2013 5:43:0 AM

【民法/第354條】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26號判例

(一) 民法上關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係為補充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設,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有此責任,不得謂當事人未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人即無此種責任

(二)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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