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法院判決認有通姦,嗣後再有往來,再遭認定通姦之案例

張貼日期:Apr 01, 2015 12:50:1 PM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判決: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35號判決

「原判決係綜合被告二人早自八十五年起即有通姦行為,雖經判處罪刑後,竟仍有往還,本案係告訴人僱請徵信社人員跟蹤並報警當場查獲韓貴宗夜宿陳美鳳家中,告訴人率警敲門時,被告等竟遲遲不開門,開門後亦故不開電燈,且陳美鳳躲於臥房內,狀甚畏懼等各項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並本於推理作用而論定被告二人通姦犯行,核非憑空推想而有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情事。非常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徒憑主觀,而為事實問題之爭執,指摘上開情況證據無補強證據,或無證明力,而有違背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云云,自屬誤會。」

簡單來說,上面畫底線的部分,並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有通姦行為,最高法院本於間接證據的推論,認定再為通姦。當然,我們並不認為上開判決一定是正確的(基於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嚴格證據主義等等),但還是列大家參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