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

張貼日期:Mar 03, 2013 2:11:15 PM

裁判字號:47 年 台上 字第 358 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4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苟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具備上項要件,罪即成立,至該文書是否已達於行使階段係另一事,此觀於刑法就偽造與行使分別規定而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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