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282號裁定】程序上駁回上訴的判決無法聲請再審
張貼日期:Mar 10, 2016 7:6:40 AM
裁判字號:
81年台抗字第282號
案由摘要:
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8 期 356-357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 82.07.30 )
要旨:
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
審可言。惟查本院之上開判決乃抗告人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有罪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則本件
實體確定判決當為原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三號刑事判決,而非本
院程序判決。如抗告人聲請再審非以原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而以
本院上述程序判決為對象,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非適法。原裁定未從程
序上予以駁回,竟從實體審查,認其無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自
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仍應認
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84.10.20)
抗告人湯錦裕 男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五日生台中縣人業農
住台灣省○○縣○○鄉○○村○○巷○號
右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駁
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湯錦裕因傷害(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
。惟查本院之上開判決乃抗告人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則本件實體確定判決當為原法院八十
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三號刑事判決,而非本院程序判決。如抗告人聲請再審非以原法
院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而以本院上述程序判決為對象,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非
適法。原裁定未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竟從實體審查,認其無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之
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仍應認抗
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末查聲請再審狀雖引用本
院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案號,但如已附具一、二、三審判決繕本及證據,而就第二
審實體判決敘述再審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案經撤銷發回
,合併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糜 洛 沛
法官 陳 正 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