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該屋,不能直接推論該人占有該屋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7:38:5 AM

按原告對其主張被告張雅芳、張雅汝及張曜麟現在占有系爭建物一節,即應負舉證責任。經查,依本院現場履勘結果,當日確實僅有林楊玉平及林美秀在場,其餘被告則未在場,有該日勘驗筆錄可考(見同卷第176頁),而原告又始終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張雅芳、張雅汝及張曜麟現在占有系爭建物,自不能僅憑渠等之戶籍設於系爭房屋,即認渠等占有該屋,而命渠等遷出,或更請求被告張雅芳返還該部分土地。(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