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參加訴訟】參加訴訟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判斷,是以因判 決直接或間接受利益或不利益為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Mar 04, 2012 7:56:30 AM

【民訴參加訴訟】參加訴訟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判斷,是以因判決直接或間接受利益或不利益為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參加人之法律上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者而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