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上動產的認定?

張貼日期:Mar 06, 2012 4:56:25 PM

一、不動產的出產物

依照我國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故不動產的出產物(例如水果),應認定為不動產。

但依司法院29院字第1988解釋(二)認為,執行法院對於不動產的出產物,得於將成熟之時期予以查封,並於成熟後收穫而為拍賣或變賣,因而此種執行以「將來成為動產」之出產物為標的,應依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之。

但須注意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所以在此類情況,需得於一個月內收穫者為限喔!

二、不動產之從物

(一)、動產為不動產之從物者,如該動產與不動產分離,具有獨立性,得利用動產之執行方法強制執行。

(二)、如果已對不動產查封,因查封的效力即於不動產之從物,此時由於處於從物地位之動產與不動產結為一體,應依不動產程序執行,不得再單獨針對動產執行。

三、建築中之建築物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