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0:57:5 AM
按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婚姻外之同居通姦,固屬違反善良風俗;如因之約定以金錢交付與他方配偶,取得他方配偶同意其繼續維持不正常關係,則亦屬違背公序良俗。原審未遑查明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十萬元,是否作為其同意上訴人與李玟萱繼續維持不正常關係之代價,僅泛言依其和解書、字據以觀,並無違背公序良俗,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殊欠允洽(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86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