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命配偶下跪,頭頂盆鍋,屬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離婚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0:57:30 AM
按夫妻結合,應立於兩相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本件兩造為夫妻,被上訴人強命上訴人下跪,頭頂盆鍋,難謂無損於人性之尊嚴,倘上訴人因此感受精神上重大痛苦,尚不能謂其未受被上訴人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參照)。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0:57:30 AM
按夫妻結合,應立於兩相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本件兩造為夫妻,被上訴人強命上訴人下跪,頭頂盆鍋,難謂無損於人性之尊嚴,倘上訴人因此感受精神上重大痛苦,尚不能謂其未受被上訴人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