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為物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9:4:31 AM

按骨灰是否為物?系爭骨灰是否為黃榮圖繼承人公同共有? 按骨灰是否為物,法無明文,惟參酌多數學者認為屍體為物 ,構成遺產,應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 他財產權之所有權不同,應以屍體之埋葬、管理及祭祀為目 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而骨灰性質與屍體相近, 亦應作同一解釋,始符法理及我國社會上一般觀念,是被告辯稱:黃榮圖之骨灰並非得為繼承之標的,洵非可採,應認於埋葬、管理及祭祀為目的之範圍內,黃榮圖之骨灰為遺產 ,並為黃榮圖之繼承人即原告及被告3人公同共有(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