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認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

張貼日期:Aug 19, 2013 9:57:38 AM

【承攬】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認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

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 (非祗「效果」) 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 (見: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 即無視契約之約定, 而將除「工作外在形式」外之部分,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249號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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