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ug 01, 2013 10:11:44 AM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
按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所謂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
、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
,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
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
失者,均係指對他人之物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
失為其構成要件,且只須行為人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
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