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訴訟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

張貼日期:Mar 04, 2016 4:3:38 AM

按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經他造同意外,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