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僅構成侵占,不另構成詐欺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1:51:22 AM

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其目的既在處分侵占物品 ,對於買主,自無所謂詐欺取財,因而於侵占罪外,殊難更論以詐欺罪。

(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52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