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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Mar 02, 2016 7:51:12 AM

按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 條及第494 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24 號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