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使能成立。

張貼日期:Jul 19, 2013 2:8:46 AM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使能成立。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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