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08, 2016 9:57:35 AM
裁判字號:49 年台上字第 1635 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4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臺灣合會性質乃會員與會首間締結之契約,會員相互間除有特約外,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編 註:本則判例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九一) 台資字第○○一四○號公告之。 (司法院公報 第44 卷 4 期 67-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