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01, 2012 6:34:38 PM
【誹謗】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之『善意』判斷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相關實務見解】
而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之謂,又是否以善意發表言論,應就具體事件而為客觀判斷,且應就利益權衡理論之原理,妥加權衡審酌。
玆舉乙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52號):「查被告係於告訴人表示「你只要踏到我這裡來,我馬上提告你私闖民宅,你看我敢不敢」 後,隨即指稱「你敢啊,你是顏雍仁情婦啊」,是被告係於告訴人主張其個人居住自由之權利時,遽以該等純屬告訴人私領域範圍而與其委託華信公司無涉之事項, 攻訐告訴人,本院尚難認知被告為該等言論所欲保護之利益為何,自利益權衡之觀點,被告顯非基於善意,自不符合刑法第311條「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之免責範圍。」
法院認為,難認知被告為言論所欲保護之利益為何,自利益權衡之觀點,據以被告顯非基於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