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93條】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不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要件

張貼日期:Aug 20, 2013 1:15:8 PM

【民法第493條】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不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要件

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不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要件。(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699號民事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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