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

張貼日期:Feb 25, 2014 1:46:13 AM

因扶養請求權被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扶養等請求權存在為前提,而扶養之請求,乃請求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利,該權利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分關係,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死亡後之扶養費(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25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