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張貼日期:May 21, 2012 4:20:15 PM

最近有網友諮詢問到,房屋的納稅義義務人可否認定為所有權人,此類問題在本所承辦案件時,時常發生在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上,因此本所找了一個判例供大家參考。

按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6號判例參照)。

簡單來講,依照前面實務見解、本所承辦案件的經驗,通常還需提出相關的佐證,才能讓法院相信未辦理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喔。例如水電費是由何人繳納?目前居住使用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