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13, 2013 3:50:38 AM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刑事51年台上字第58號判例參照)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刑法/第335條】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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