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張貼日期:May 13, 2013 3:50:38 AM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刑事51年台上字第58號判例參照)

延伸閱讀:

  1.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2. 【刑法/第335條】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

延伸聯結:

  1.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2.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推薦專辦刑事詐欺、侵占、背信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