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2條】刑法背信罪之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

張貼日期:May 13, 2013 4:37:46 AM

【刑法/第342條】刑法背信罪之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

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

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上訴人如果確曾將其持有糧食局之公糧,撥償其

個人所欠之債務,是對於本人之財產,直接取得不法利益,原判決論以背

信,即嫌欠合。(最高法院刑事44年台上字第91號判例參照)

參考法規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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