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13, 2013 10:24:8 AM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僅構成侵占,不另構成詐欺
【刑法/第335條】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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