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告訴(告發)人,仍屬證人,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