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如果借用人不是在急迫情形而借貸高利,不會構成重利罪

張貼日期:Jul 18, 2013 3:42:22 AM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必行為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當之。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又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急迫,係指緊急迫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運用而言。倘借用人非處於急迫情形,縱貸與人貸與高利,亦難以重利罪相繩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419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