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之核發(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民事裁判)

張貼日期:Apr 21, 2016 8:22:12 AM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判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判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利之精神威脅時,該被害人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本件相對人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迄今是否有度對於再抗告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使之感受再度受暴之精神威脅,有待進一步詳為調查之必要。原法院遽以法律不溯既往,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判斷,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民事裁判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