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2條】主張被詐欺或脅迫者,應負舉證責任

張貼日期:Sep 01, 2014 1:59:18 AM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第93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