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本票及借據均到期可主張,何者為宜?

張貼日期:Mar 25, 2012 1:36:42 PM

債權人因對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持有本票及借據,還款期限均已屆至,依何請求為宜?

基於程序上的本票可直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求簡潔、迅速等原則之考量,應優先選擇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而本票之記載,符合票據法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完足者,法院原則上會同意債權人之聲請,並發給債權人「民事裁定書」,准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本票所載金額範圍內強制執行。

另,本票裁定應向本票上記載之付款地法院提出聲請,未記載付款地者,以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聲請)

債權人於取得上開「民事裁定書」之後,即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若有,即可以該「民事裁定書」為依據,向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但若是依據借據主張,則需另行起訴,曠日費時,請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仍須持該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另為聲請強制執行,較為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