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惟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Mar 27, 2012 4:48:20 PM

刑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惟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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