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18, 2013 9:51:52 AM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如其處理事務係經他人之委任,於委任其處理期間,因發見受任人處理事務有不當,經撤銷其委任,由另人處理者,則被撤銷者,即再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權,於此而有不法行為時,除成立他罪外,要難以刑法上背信罪相繩。(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
【刑法/第342條】刑法背信罪之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
服務簡介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