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占有】占有人之確定 ,只需確認其具有占有之現狀即足,又苟確認具有占有之現狀者,即推定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且該占有人有關該占有物上行使權利之行為亦得推定係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所行使之權利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May 20, 2012 5:26:34 PM

【民法/占有】占有人之確定 ,只需確認其具有占有之現狀即足,又苟確認具有占有之現狀者,即推定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且該占有人有關該占有物上行使權利之行為亦得推定係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所行使之權利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76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即我國民法對於動產係以占有作為表彰動產物權之現有狀態。又依民法第944 條第1 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民法第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是故占有人之確定,只需確認其具有占有之現狀即足又苟確認具有占有之現狀者,即推定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且該占有人有關該占有物上行使權利之行為亦得推定係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所行使之權利。(士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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