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應數罪必罰或是論以一罪 (整理中)

張貼日期:Apr 01, 2015 12:45:6 PM

多數個通間的行為,究竟應數罪併罰還是認為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論之?

目前相關法院判決還在整理中,請見諒

一、認屬一罪的法院判決:

1.參「上訴人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請求從輕,然審酌被告犯行次數、犯後態度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致宥恕等情,認量刑尚屬妥適,無從減輕;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之五次通姦行為,並無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之餘地,應屬犯意各別而分論併罰,惟本案被告相姦對象單一,又係短期內接續犯之,就其主觀犯意言,應只有單一決意,而非各別起意,原審認屬一罪,而未以數罪併罰之,應屬妥適。」台中高等法院刑事97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判決參照。

2.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性、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目的,在接近之時間,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之評價上,應僅認成立一罪。查本案被告甲○○與被告丙○○交往期間,因尚有金錢糾葛,藕斷絲連,發生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通姦及相姦犯罪決意,且其多次通姦及相姦所欲達成之目的、對象及所侵害之法益(即破壞同一婚姻與家庭制度)均屬相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應認通姦行為及相姦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為接續犯,在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北簡97年度簡字第4657號)